第一条 影视艺术学院根据《辽宁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辽宁师范大学本科生奖励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本着“综合评价、多元评优、因材施导、促进公平”的原则制定本办法,于2024年3月起施行,原相关奖励实施办法自动废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学籍注册取得辽宁师范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 奖励设置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各年级名额分配参照学校下达名额时的比例,在各年级中进行分配。
第四条 评选基本条件和总体要求除符合《辽宁师范大学本科生奖励实施办法》中规定外,需符合学院综合评价标准。个人奖学金及荣誉称号以学生本人申请为前提。
第五条 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年度优秀贫困生助学金等奖项与校奖学金评选同步进行,具体流程附后。各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方案另行制定。
第六条 学院综合评价标准
1. 参评“校长奖学金”(大学生年度人物)的学生,除综合成绩需符合要求外,支撑材料中至少符合“优秀学生干部”“公益奉献先标兵”“创新创业标兵”“志愿服务标兵”四项荣誉称号中三项的评选条件。参评此奖项的学生需参加学院奖励资助工作小组组织的答辩,由学院推荐一人到学校参评。
2. 参评“一等奖学金”“优秀三好学生”“二等奖学金”“三好学生”的学生除综合成绩需符合要求外,支撑材料中至少符合“优秀学生干部”“公益奉献先标兵”“创新创业标兵”“志愿服务标兵”四项荣誉称号中两项的评选条件。
3. 参评荣誉称号的学生,除综合成绩、评选条件需符合要求外,综合评价标准如下:
(1)参评“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参评学年各任职考核结果至少有一个“优秀”。参评对象为院校两级团委、学生会学生干部,班委会、团支部学生干部及学校某部门组织负责在学校层面提供公共服务的特定学生群体中的部门负责人。
(2)参评“公益奉献标兵”的学生,按照评选标准“4>3>2>1”的权重顺序推选;
(3)参评“创新创业标兵”的学生,由创新创业学院审核评定。
(4)志愿服务标兵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评议确定。
(5)国防建设标兵、无偿献血标兵根据实际核定和上报情况自然产生。
4. 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学习成绩需达到专业前50%,且支撑材料中至少符合“优秀学生干部”“公益奉献标兵”“创新创业标兵”“志愿服务标兵”四项荣誉称号中两项的评选条件。体育课成绩不及格的学生不得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
5. 先进集体评选以学校相关要求为标准。
6. 综合成绩基本要求
(1)综合成绩包括学习成绩和德育成绩
综合成绩1 = 学习成绩*90%+德育成绩*10%
综合成绩2 = 学习成绩*60%+德育成绩*40%
(2)学习成绩均指每学期的第一次期末考试成绩(百分制)(缓考、加分、民族生等特殊情况的第一次考试成绩由教务处认定)。
(3)德育成绩指学生任职情况、日常表现和参加活动情况等在参评学年内的累计分值,基础分为60分。
7. 综合成绩排名
(1)以同年级同专业为单位,进行学年综合成绩的百人名次排名(按四舍五入计算,保留两位小数)。
(2)转专业学生百人名次按第二学期的百人名次计算,参评各项奖学金和荣誉称号, 所评奖项占用转入专业的评优名额。
8. 参评学年有下列情况的学生,不能参评有学习成绩排名要求的奖项:
(1)只参加我校的参评学年一个学期考试的;
(2)在外校借读且未参加我校考试的;
(3)公派出国的;
(4)考试违纪受学校纪律处分的或仍在处分期未解除的。
9. 参评学年有下列情况的学生,不能参评:
(1)正在休学的;
(2)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的;
(3)延长学习年限的;
(4)参评学年恶意欠费(所欠费用未经学校批准免交或缓交的,视为恶意欠费)的;
(5)参评学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的,或参评学年任一学期通报批评累计达三次的。
10. 评选操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况的学生,不能参评或取消评审结果:
(1)违法违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情节严重对学校造成较大影响的;
(2)相关成果证明材料提交错过学院相关奖项评审时限的。
第七条 评选方案
1.“校长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奖项限报一项(默认按上述顺序向下包含)。“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奖项限报一项(默认按上述顺序向下包含)。申报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需本人参加学院举行的评审会并做现场答辩。
2. 参评学年为贫困生身份且符合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综合评价标准的学生,可兼报国家励志奖学金。
3. 各班召开全体学生大会(超过班级总人数2/3有效)进行民意测验。以通过审核的申报者作为候选人,参会学生进行无记名投票,得票数超过应参会人数一半的学生可参评各奖项。
4. 通过学院审核的集体、通过学院审核并且通过班级推荐的个人在指定时间内上交支撑材料,将支撑材料汇总表格粘贴在资料袋外侧,个人支撑材料汇总表格需手写且本人在承诺处签字。申报“校长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奖项,按照评选要求上报一份材料即可。申报“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奖项,按照评选要求上报一份材料即可。申报“优秀学生干部”“公益奉献标兵”奖项需根据本人申报情况,分项上报支撑材料。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需单独提供一份支撑材料。
支撑材料需为参评学年内容(含该学年寒暑假),非参评学年或无法认定为申请者参与项目的支撑材料将不予认定。提供虚假支撑材料、有意提供非参评学年或其他参评学年使用过的支撑材料者将取消参评资格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5. 学院组织年级评审小组召开评审会议,将上交的支撑材料和资格名单进行核对,未按时上交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
(1)年级评审小组对申报“校长奖学金”、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参评学生进行学习成绩、综合成绩排名的确认核对,对支撑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参评者推荐到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并将支撑材料报学院评审。
(2)年级评议小组成员分成若干组,对申报“先进集体”“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公益奉献标兵”的支撑材料审核,每个支撑材料至少经两组成员审核,支撑材料未达到相关奖项综合评价标准的不得参评。其中“先进集体”申报数量若超过年级名额,由年级评审小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结合年级名额确定先进班集体推荐名单。
(3)“一等奖学金”评选
将符合“校长奖学金”“一等奖学金”综合评价标准的参评者,以专业为单位,以综合成绩1排名为序进行排列。排在各专业分配名额内的候选人为“一等奖学金”推荐人选,上报学院评审会审核。
(4)“二等奖学金”评选
将符合“二等奖学金”综合评价标准者及“一等奖学金”评选中未当选者,以综合成绩1排名为序进行排列。排在各专业分配名额内的候选人按顺序为“二等奖学金”推荐人选,上报学院评审会审核。
(5)“优秀三好学生”评选
将符合“优秀三好学生”综合评价标准者,以综合成绩2排名为序进行排列。排在各专业分配名额内且未获得“一等奖学金”或“二等奖学金”推荐人选资格的学生,获得“优秀三好学生”称号推荐资格。如该专业仍有剩余名额,则从已获得“一等奖学金”或“二等奖学金”推荐人选资格的学生中,按综合成绩2为序,确定剩余推荐名额。最终确定获得“优秀三好学生”称号的推荐人选,上报学院评审会审核。
(6)“三好学生”评选
将符合“三好学生”综合评价标准者及申报“优秀三好学生”未当选者,以综合成绩2排名为序进行排列。排在各专业分配名额内且未获得“一等奖学金”或“二等奖学金”推荐人选资格的学生,获得“三好学生”称号推荐资格。如该专业仍有剩余名额,则从已获得“一等奖学金”或“二等奖学金”推荐人选资格的学生中,按综合成绩2为序,确定剩余推荐名额。最终确定获得“三好学生”称号的推荐人选,上报学院评审会审核。
(7)“优秀学生干部、公益奉献标兵”评选
将“优秀学生干部、公益奉献标兵”年级名额数乘以50%,得出每项奖名额参考比例。以各称号申报人数升序为序进行逐项评审,如获评数小于参考比例,剩余名额可进入下一项称号评选。如两项称号评审后仍有剩余名额,可将名额分配给符合评选标准人数超出参考比例的称号进行增补。如增补后仍剩余或无增补情况,可将名额交回学院进行统筹分配。最终确定获得“优秀学生干部”“公益奉献标兵”称号的推荐人选,上报学院评审会审核。
(8)“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学院年度贫困生助学金”
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学院年度贫困生助学金名额,按照各年级贫困生在学院占比分配到各年级。将符合综合评价标准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按参评学年德育成绩排序,最终按照学校分配名额确定各年级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人选及学院年度贫困生助学金受助名单。
(9)荣誉称号评选如出现名额内最后一名支撑材料条件相同情况,按综合成绩2的百人名次为序确定获奖名单。“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年度贫困生助学金”如出现名额内最后一名德育成绩相同,按学习成绩百人名次为序确定获奖名单。
(10)年级评议小组在本年级“校长奖学金”“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国家励志奖学金”德育成绩排序名单及“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公益奉献标兵”推荐人选名单上签字确认。
6. 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召开评审会议。
(1)申报且符合“校长奖学金”候选资格的学生进行现场答辩,时间三分钟。学院评审小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票选一人作为“校长奖学金”学院推荐人选,推荐至学校参评(占所在年级一等奖学金名额),同时作为“国家奖学金”推荐人选。如在学校“校长奖学金”评选中未当选,则仍获得“一等奖学金”。
(2)申报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候选人进行现场答辩,时间三分钟。“校长奖学金”推荐人选落选者及本轮答辩者作为候选人,由学院评审工作小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候选人进行分年级排序。确定国家(省政府)奖学金推荐人选。
(3)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对各年级评审工作小组的各类奖项推荐结果进行复合审议,确定最终推荐人选。
第八条 兼评原则
1. 在每人每学年的评选中,个人奖学金各等级不兼评;个人奖学金与荣誉称号原则上不兼评;“优秀三好学生”与“三好学生”不兼评;“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与“优秀学生干部、公益奉献标兵”原则上不兼评。兼评原则调整,要通过年级评议小组研究决定。
2. 学院统筹后如出现兼评现象,则个人奖学金与荣誉称号、不同荣誉称号间的奖金不兼得,只取最高金额,均颁发荣誉证书;同一人的多项成果或荣誉参评同一奖项,只采用其最优成果。
影视艺术学院
2023年12月